澳大利亞與海外國家有許多稅收協定。所有其他主要國家都涵蓋了澳大利亞的主要貿易夥伴。 馬來西亞公司 這些條約的目的(主要是)確定哪個國家有權但沒有義務對可能根據兩國國內稅法徵稅的收入徵稅。也就是說,馬來西亞公司條約的主要目的是停止雙重徵稅。

澳大利亞稅務局最近的一項裁決在現實生活中提到了這一問題。這是事實。一家澳大利亞公司涉足運輸行業。作為業務的附帶部分,它向其他方出租設備(可能是卡車)。這樣的一方是新西蘭的一家公司。NZ公司向使用NZ設備的澳大利亞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儘管該裁決未作規定,但假定該澳大利亞公司在新西蘭沒有辦事處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業務。澳大利亞的稅收後果是什麼?

澳大利亞確實與新西蘭有稅收協定。根據該條約,與大多數稅收條約一樣,如果一個國家(A國)的企業在另一個國家(B國)具有“常設機構”,則B國有權對從該國產生的營業利潤徵稅。在這種情況下,有關事實的有趣的事情是,澳大利亞公司在新西蘭(B國)擁有“大量設備”。因此,即使該澳大利亞公司在新西蘭沒有辦事處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業務,也被視為在新西蘭設有常設機構。此外,因此,該澳大利亞企業被視為在該國開展業務。這意味著新西蘭有權對租賃收入徵稅。

但是,這還不是故事的全部結局。根據澳大利亞國內法,該收入被視為“不可評估的非豁免”收入。換句話說,澳大利亞稅法將租賃收入視為“無”。

該裁定並沒有確切告訴我們這家澳大利亞公司在新西蘭擁有什麼設備才能使其變得“實質性”。本文讀者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實質並不意味著龐大。一種設備,根據其類型,可能是實質性的,因此會改變稅收義務。